轉知「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案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12日臺教秘(五)字第1154102549號書函辦理。
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及重複領取者應繳回等規範。
本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書面資料上傳及網站登錄將於10月15日晚上12時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
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重申各級學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書面簽領」或「電匯入帳」擇一辦理,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為免助學金重複溢領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就教育部與其他機關提供之助學金,參按比較利益原則,主動協助申請人尋求最適補助方案。
本案採書面及網路登錄併行作業,請貴校主動積極通知(包含日間部及進修部)學生,有關「115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相關申請表件、115學年度第1學期各直轄市及縣(市)承辦中心學校聯絡表、學制名稱及學制代碼表等,均置於教育部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請貴校下載相關文件協助學生填寫,並於期限內將書面資料彙整掃描後上傳網站備審(正本存於貴校),至學生申請資料並請依網站公告注意事項完成建檔。
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另本學期如貴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請通知本市承辦中心學校海山國小,由其聯絡本案委辦學校(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更正。
配合低收入戶證明免檢附政策,實施網路查調作業,國中小低收入戶證明,貴校可利用教育部或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學生資源網證明或校務行政系統證明取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貴校可用申請國教署之低收入學雜費減免清冊影本取代,如影本清冊無該學生資料,再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之低收入戶資格有效日期為115年8月、9月、10月之3個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請,但如於受理期間已向各區公所提出申請或申復者,亦可申請,本案委辦學校將與相關單位查調,經查調仍未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將不予受理。
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尚未上傳助學金發放回報憑證,請盡速於115年9月15日前完成。如第2學期助學金因故無法轉撥予學生,亦請於115年9月15日前發函並將款項退回海山國小,退款程序可至新北市學產基金網站網址https://www.hsps.ntpc.edu.tw/p/404-1000-5259.php查詢。各校「學校資料」有所變動(包含承辦人異動)、不齊全者,務請上網檢視與修正相關資料。
本學期如學校有改制或新設,致學校代碼有更動者,或本案倘有相關疑問,請洽海山國小陳景怡老師,聯絡電話:(02)29545725分機518,若上課中無人接聽,請改撥分機516或517留電待回。
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注意事項-含申請表格及範例」、「學生申請上傳樣本」、「學產基金網站操作手冊」、「發放回報填寫說明」、「學產身分證檢查表」及「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各1份供參,上開各項申請表格於115學年度第1學期已有更新,請貴校使用最新版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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