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3271號函辦理。
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等影響教師身分及重要權益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第102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三、另,學校衡酌教評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可於書面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時,敘明議程之規範與時間限制,俾使當事人之代理人知悉,並於議事開始時,由主席再予提醒其配合辦理事項,避免影響議事進行。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113271號函辦理。
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等影響教師身分及重要權益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第102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三、另,學校衡酌教評會議事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性,可於書面通知教師陳述意見時,敘明議程之規範與時間限制,俾使當事人之代理人知悉,並於議事開始時,由主席再予提醒其配合辦理事項,避免影響議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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